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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藏尸凶手已死刑-=-杀妻藏尸凶手已死刑多少年

2024-09-13 11:57:00 比分直播 畅辰宇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杀妻藏尸凶手已死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杀妻藏尸凶手已死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上海杀妻藏尸案维持死刑原判:凶手杀妻后,还用妻子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与异性约会, 你怎么看?

杀妻藏尸冰柜案是一起影响力巨大的凶案,案件离奇且超乎世人的想象力。如此聪慧痴情美貌的女子,竟然被自己一心爱恋的丈夫谋杀,所为的只是盗取妻子有限的财物去荒淫挥霍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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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大众还真是难以理解此恶男如此清奇的脑回路。

泰国推有孕妻子跌落悬崖及来泰国旅游宾馆杀妻案件,为的都是骗取巨额保费,与此案有类似的地方。

在此从女性的自我保护方面啰嗦几句:

第一, 不要对那种坏坏的、有些神秘的男人过于好奇。你可以有猎奇之心,但千万不要靠近太多。普遍来说,一个爱好奇特、在复杂场所工作、生活交际圈子复杂且靠近不法之地的人,其危险指数都高于普通人。或许某些人会解释为其身不由已、本性是好,或许某些女性有拯救的圣母心结, 但是这样都会陷自身于危险之中。你在凝望深渊,深渊也在凝视着你。

第二, 不要沉醉在男女之情里失去理智,只凭感情行事。或许女生天生易为情感冲昏头脑,亦或受世上流传的脑残爱情故事影响过多,有很多女性一旦坠入爱河,就自动眼盲心闭,如同断片。即使身处热恋中,也得定期抽身出来客观地审视一下对方的行为、评估一下其心理动机。如此才能真正判定男人的人品与心思,以便早发现异端,进而抽身早退。

第三, 一旦与男性发生争执,且男性有情绪失控的表现,或遭受男性家暴时,请尽量采用策略安抚狂暴的恶男,以拖为进,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因体力爆发力的问题,除了极少数的彪悍女性,绝大部分女性在与男性的对抗中都是女性处于明显的劣势。

愿天下的女性都能有智慧识别人面兽心的恶魔,平安顺遂的度过人生。

最后,此案恶男罪大恶极,死有余辜!只有死刑才能稍稍告慰死者在天之灵,和永失爱女的父母!

上海杀妻藏尸案凶手被判死刑,朱母称儿子自首被忽视将上诉,这个案件里自首情节能影响最终判刑吗?

其实2013年,有个轰动全国的富二代吉星鹏杀妻案,没有认定自首,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缓刑,等下细聊:

先说说自首的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不是一定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朱晓东的母亲之所以认为自己的儿子自首情节被轻易的忽略,可能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根据最高院和上海市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于自首情节,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最高可以40%)。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所以,自首的结果,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不是所有的自首都能获得从宽处罚。

但是即便没有被认定自首,如果有其他情节,即便是故意杀人,也有可能保命,比如南京吉星鹏案中,被告人就没有被认定自首,依然死缓,保命。(所谓死缓,就是判处死刑,但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就自动改为无期徒刑等,其实就是等于保命。)

南京吉新鹏杀妻案,因是家庭纠纷,被判处死缓

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命案,适用死刑也会十分慎重

针对死刑,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并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比如2013年南京吉新鹏杀妻案,被告人因为言语争执,砍了妻子几十刀,手段特别残忍,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结合案情可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吉星鹏并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没有被法官认定为自首,但因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因此判决吉新鹏死缓。(不过吉星鹏在死缓期间又在监狱里数次打架故意犯罪,一旦故意犯罪判决生效,将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而目前朱晓东被认定了自首,但依旧被判处极刑,其家人必定不满意,所以会以自首情节被忽略为理由上诉。


一审法院对自首的认定

但是,根据本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判决中,就有对自首的相关认定: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其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晓东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表明,他们并没有忽视朱晓东的自首情节,而是认为,其自首行为,并不代表其真诚悔罪,其在作案后三个月,旅游,开房,将妻子藏尸冰柜,因此其虽然有自首,但也没有悔罪表现。所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看起来朱母认为她儿子有自首情节,所以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该判处死缓(两年考验期过,可以转为无期徒刑)。

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我认为法院判处朱犯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又不是所有的杀人犯自首,都可以判死缓。这样的话,那岂不是所有的杀人犯反而无所顾忌了。自首仅仅是法院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情节,最终判处刑罚需要综合考虑。

第二其实我认为朱犯都不能视为自首。其他案件中的自首情节,是用来认定罪犯有悔改之意,用以确认他主动降低社会危害性的。本案中,朱犯杀人后藏尸三个月,又使用种种伪装手段。加上还有其事先学习藏尸手段的消息,只能说明其蓄意杀人。最后去投案,也不能认定其有所悔改。

第三上诉是罪犯的权利,朱母当然可以去上诉。但是我认为二审肯定会驳回上诉。所谓天在看,杀人凶手一定会伏法。

朱母,请不要以母亲的怜悯和名义包庇犯罪事实的真相,没人会同情你,反而更令人厌倦!说到法院忽略自首情节,请问杀人当天为何不自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不懂?他是弱智者?杀人的乐趣享受完了,逃之夭夭,等到天网布置成形,知道没有可以逃脱的时候在自首?这不能在考虑范围之内!要考虑的是“他犯罪事实的严重性”,足够枪毙他N次!


对于上海杀妻藏尸一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这属于量刑适当,判决正确。被告人也是咎由自取,罪该如此。

这个案件无论从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作案结果来看,对于被告人都是当判死刑。唯一对于被告人有利的就是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如果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这一行为,那么被告人被判死刑就是连一点理都没有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投案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并不是必要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投案自首,但是其投案自首不足以弥补其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所以并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就像一个人杀了一百个人之后,如果投案自首之后就可以免死,就可以不判这个人死刑了,那么任何罪犯杀人之后都会自首的。这可能吗?

被告人的母亲说:其儿子的自首被忽视。这只是她一面之词,其袒护自己儿子之心也可以理解。但是像这样的案件,相信检察官会注意这一自首情节的,辩护律师也不会不提这一情节的,法院更不会忽视这一情节的。只是这一自首情节不足以抵消其死罪罢了。

当然,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是对其有利的情节,被告人当然可以以此理由上诉。但是可以想像:被告人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极大,等待被告人的将是最后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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